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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2年第三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企业的通报(转自青岛建管网)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4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日前,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下发了《关于对2012年第三季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季度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的通知》,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有关企业进行了确认。经核实,有187家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见附件),现予以通报,并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各扣3分,对劳务分包企业扣5分。
望各建筑施工企业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并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检有关信息。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10月29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148&id=13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