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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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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相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均应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一)申请人和单位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shenbao.ljzc.net/Account/Login)'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 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请人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或修改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及继续教育等有关内容,同时将相关证件或证明扫描并上传至系统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和聘用单位负责人分别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市造价站审核合格后,将数据上报到山东省延续注册初审机关(注意:材料未经审核请勿上报);

    (三)申请人和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阅读个人版和企业版使用说明,按要求进行操作,并从企业版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四)由于'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设置原因,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能同时办理,应将延续注册完成后再按变更注册要求办理变更注册。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注册证书原件;

    (二)'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一份;

    (三)《延续注册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两份;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执业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五)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提供);

    (七)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文本,且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八)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同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汇总表夹附于注册证书内一并上报。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时间:2013年11月11日-13日。

    (二)报送地点:青岛市澳门路121号615房间。

    五、相关要求

    (一)延续注册网上申报的相关数据应齐全、清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菜单内的聘用单位类别,必须选择有或无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需将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编号填写齐全。

    (二)书面材料完整,装订整齐。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时,有关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2336666进行咨询;市造价站咨询电话:85061127。

    (三)延续注册费用按照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相关事宜的通知》(鲁建执注〔2013〕4号)规定执行。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汇总表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2013年10月29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1524&id=1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