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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及时上报201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公示(转自青岛建管网)
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字〔2014〕59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2016年第一季度有65家本地建筑施工企业、156家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详见附件)未按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现予以公示。
请上述企业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涉及的所有制度文件及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局委建管局质安处,对逾期未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处理。对多次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企业,将列入信用考核黑名单企业向社会曝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6年4月21日
(联系电话:0532-85068035)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148&id=15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