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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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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省建管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6〕7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6〕13号),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入青企业) 。其中,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为C、D级的、近年来有质量安全投诉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二、检查依据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字〔2014〕59号)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建立及实施情况,各级人员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二)企业保证本单位质量安全的资金投入情况。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三类人员配备及考核情况。

    (五)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考核情况。

    (六)企业各类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七)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情况。

    (八)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标准安全防护品配置情况。

    (九)企业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情况。

    (十)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设置情况,按照规定排查治理隐患相关信息记录信息档案。

    (十一)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设备的配置及救援演练的设置演练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要求,对企业及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项目部配足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督促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履行监管责任,自查情况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系统"上报。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体系运行不畅、人员不到位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同时企业应将自查打分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书面自查记录存档备查。

    (二)检查阶段:2016年7~8月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责任部门,并成立质量安全联合检查组,按要求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及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同步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原则上检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企业的50%,对检查发现企业或项目存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履行的行为,要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实施扣分,对因未履行责任严重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检查情况填写《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6年8月30日前,形成检查情况报告,连同汇总表一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邮箱qdzac@163.com)。

    (三)复查阶段:2016年9月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督促企业抓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的落实,继续开展辖区或行业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检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推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专项行动持续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及责任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和在建项目。

    五、检查方法

    (一)检查人员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实行量化打分,并当场反馈结果。

    (二)检查采取企业考核与施工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企业的同时至少检查一个在建项目;外地入青企业考核以施工现场管理考核为主。

    (三)考核结果按考核评价汇总分值分为合格(≥85分)、基本合格(70分--85分)、不合格(<70分、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地研究和分析,查找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确保企业质量安全机构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履责,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各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企业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等问题,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同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责任的监理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从严监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到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到位,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此次检查合格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建议上级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汇总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148&id=1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