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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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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1.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3.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2013年4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1.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指导价: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为70元/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为80元/工日,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为66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60元/工日。青岛市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中的人工单价按此价格取定。

        2.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执行。

        3.该指导价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为保障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企业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指导价的95%。

        4.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2013年4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调整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1524&id=1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