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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方式 检查时间自4月1日至4月30日,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抽查的方式。
(一)4月1日至4月10日,各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4月11日至4月22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于4月22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
(三)4月23日至4月30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进行抽查。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作业现场高处悬挂作业使用的吊篮、绳具、索具、保险装置的安全使用情况;作业区域警戒与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书面记录、作业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自检记录情况;作业吊具、设备、防护用品的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等安全资料归档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资格证书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登记备案、施工备案情况;安全月检和应急管理情况;《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月报表》上报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季度末将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高处悬挂作业项目,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抓好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高处悬挂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和整改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4月2日
(联系人:杜红 联系电话:85062911)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1511&id=14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