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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的|意见(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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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进一步明确目标,提升工作标准,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基础。

    二、工作思路

    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各级执行力,始终把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工作重心,以'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为具体工作思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紧紧围绕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一条主线

    坚持从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强化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安全条件监管,建立完善'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投入充足、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落实《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的要求,持续加大安全投入,足额提取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能力,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固本强基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持续推进。

    (三)加强施工项目的全方位监管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信息库,充分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施工项目监管的覆盖面和达标率。工程项目涉及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要分别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参建施工企业资格审核和过程监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及时停止其施工活动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监理单位要提高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能力

    监理单位要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和《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有关要求,监督施工现场各参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等情况。

    三、主要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联动管理,通过日常审查、审核、审批,综合执法、现场巡查、动态考核等各种形式,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各项要求。

    (一)资质审核联动

    各建筑施工资质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时,应同步告知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企业资质发放时应要求企业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承诺书(附件1);在企业资质年度考核时,应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二)项目招标挂钩

    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投标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要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发现企业工程工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企业提前办理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非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三)监理现场把关

    各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或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及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表》(附件2)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凡是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危险源动态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直接列为标准化管理不达标工程,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取消参加全国和省、市各类先进奖项的评选资格。对未履行责任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管理考核办法》予以考核扣分。

    (四)教育告知预警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的专项培训,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企业,每年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一次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培训不少于8学时。对未参加培训及考试不合格的,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规定予以扣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将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及即将到期企业信息公开发布,提前督促辖区内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动态考核督查

    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批后监管工作,认真开展所辖区域或行业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检查,对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从事施工活动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督促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发现人员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等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实施扣分,并复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复核不合格的,本地企业将建议省建管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与招投标、资质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外地入青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清出青岛市场。

    附件: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承诺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年1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148&id=14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