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对装饰装修管理体制进行了大的调整。我市通过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逐步理顺了全市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但全市装饰装修各责任主体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方面仍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全面提升装饰装修行业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并通过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查。 (二)建设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已竣工非住宅房屋的再装修)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四)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五)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竣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装饰装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在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机关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严格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从业资格 (一)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申领办法、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按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装饰装修工程。 (二)外地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其他有效证明和证件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 三、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严格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在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监理单位必须承接与其资质相应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三) 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市内四区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必须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五市三区(含保税区)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承包单位。 四、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严格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供应商。 (四)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五)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六)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或设计方案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八)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可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的装饰材料,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十一)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防护,尤其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使用装饰装修材料的易燃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的措施。 (十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保证建设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 (十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038&id=5696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038&id=56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