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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新安全生产法培训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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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综合素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建筑施工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本市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个单位限1人参加)。

    2.外地入青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及劳务分企业的驻青负责人(每个单位限1人参加)。

    二、培训内容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事故案例分析

    三、培训方式

    (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入青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在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统一组织。

    (二)采用集中授课、收看警示教育片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三)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课时,其中事故警示教育1课时、新《安全生产法》培训2课时。

    四、培训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培训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1.培训时间11月28日下午2:00-4:30。参加培训人员需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于11月28日 1:30-1:50签到。

    2.培训地点:青岛八大关宾馆小礼堂(山海关路19号)。

    3.联系人:巩彬,联系电话:85065009

    (二)其他区、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培训11月29日前结束,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详见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

    五、有关要求

    1.本次培训为免费培训,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培训,组织好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培训,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培训情况总结上报市安监站办公室。

    2.各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本次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及找人顶替参加培训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年11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1511&id=1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