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提高各方市场主体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健全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信用体系向纵深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用考核管理对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二、信用考核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信用考核管理原则
信用考核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四、信用考核管理责任分工
(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考核,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承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管理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业绩、奖项的确认和录入,及对其不良行为的检查、确认和录入等管理工作。
(二)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考核对象业绩进行初审和录入,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检查、确认和录入,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审核。各区、市对建筑市场主体加分的表彰奖励,应在实施前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进行备案,经同意后按照企业申报,分级审核的管理流程实施。
五、信用考核管理结果计分及应用
(一)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被考核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得分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按照各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所有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对象可登陆市场主体考核系统,随时查阅考核情况。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集中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六、信用考核管理要求
(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统一标准、严格执法,不得出现地方保护、考核不到位等现象。
(二)各市场主体要将本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信息录入考核系统,并对相关人员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对未按要求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和录入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建筑市场主体的业绩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申请业绩加分,对超过三个月的业绩将不予以确认。每年12月31日17:30将统一关闭考核录入口,逾期未申报的不再予以确认。
(四)各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查看考核情况,要将管理考核作为企业抓基础、练内功、树形象的重要举措,统筹企业与现场两个管理,进一步提高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自觉规范自身市场行为、自觉维护自身信用状况,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五)建筑市场主体对加分、扣分有异议,原则上在被加分、扣分执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加分、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后予以纠正。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
  3.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
  5.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6. 《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
  7.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9. 《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11.《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12.《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办法》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办法》
  14. 《青岛市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148&id=15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