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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确保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程序合规、质量合格、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规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6日前反馈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6号敬宾楼2楼,邮编266000,联系电话及传真0532—80976068,邮箱:86670915@163.com)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消防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确保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程序合规、质量合格、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规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规划计划、综合协调、检查督导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保暖工程计划编制、政策制定、目标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节能保暖工程市级财政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节能保暖工程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节能保暖工程房屋使用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节能保暖工程消防审批管理工作。
(二)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节能保暖工程计划编制、区级财政资金落实、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附件1)。
(三)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节能改造对象为可安全使用且未列入拆迁计划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已落实资金;
3.楼栋原有或结合改造换窗后节能门窗达标率占三分之二以上;
4.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四)鼓励各区政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我市节能保暖工程加快实施。
二、加强程序管理
(一)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区。
(二)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建筑能耗等情况,结合轻重缓急、统筹推进和同换热站同步改造的原则,确定节能保暖工程重点实施区域和范围。
(三)项目申报受理程序(附件2)
1.拟进行改造的业委会(居委会)会同有意承担项目的企业投资主体制定项目实施预案(附件3)并向业主公示,开展居民宣传动员、原始资料收集、居民意愿及建筑物情况调查等工作。
2.经调查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所属地业委会(居委会)代表业主与企业投资主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
3.对于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属区域的供热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申报书(附件4)。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书(附件5),连同项目申报书一并提报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
5.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项目申报情况,从申报项目中选择本年度拟实施项目,发放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6)。
6.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经受理后,项目所属地业委会(居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委托合同。
(四)项目监理、评估和施工单位的确定
1.项目监理、评估单位由项目所在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依规确定,并委托其承担项目质量安全监管、评估等相关职责。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承发包交易手续。
(五)项目手续办理
1.涉及外立面颜色、材质等规划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区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消防报审手续(附件7)。
3.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告表(附件8)。
4.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时应邀请委托单位及业主代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应申请并通过规划、消防专项验收。
5.项目实施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规划、消防验收文件等(附件9)报项目所在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设计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项目设计单位应结合建筑围护结构实际状况,在不低于《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JD14-011-2008)等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出具热工计算书和施工图。鼓励项目设计单位执行更高节能设计标准。
(三)保温材料防火等级、防护层厚度、水平防火隔离带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安全规定。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设计值应不大于0.60W/(㎡·K)。
(四)对于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室内采暖系统现状,合理确定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并尽量减少居民生活干扰。对于单管串联式等不具备条件安装户用热量表的室内采暖系统,可采取楼栋(单元)计量、热量分摊方法,实现供热计量。
(五)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确需修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联系项目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
(六)经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列入节能保暖工程范围。
(七)节能保暖工程项目设计不得改变原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四、加强过程管理
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本辖区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项目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所属地业委会(居委会)应做好居民协调工作;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组织实施节能改造;监理单位受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委托,严格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监督施工过程,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等组织施工。
(一)质量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违法发包。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施工单位对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2.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监理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和检验。
(二)安全管理
1.项目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项目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项目特点和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人证相符。
4.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字〔2014〕59号)规定,在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5.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改动建筑的承重结构。
(三)现场管理
1.项目所属地业委会(居委会)应采用张贴通知、印发宣传页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居民的支持与配合。
2.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施工人员文明施工意识教育,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施工作业时间要避开居民正常作息时间,严格遵守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保温材料、构件和料具等应堆放整齐;严控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堆放清运,做到工完场地清。
4.项目实施、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收集工作,作为划分各种损失责任的证据。
5.节能保暖工程项目所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协调业委会、居委会、物业等单位,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切实做好居民工作。
6.居民应在外墙节能改造施工前自行完成自有门窗节能改造、空调外机等墙面附着物拆卸。
7.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竣工前,项目施工单位应对外窗、空调外机、晾衣架等做好清洁工作。
(四)材料管理
1.节能保暖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和产品应有质量证明、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2.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应进行进场复验。复验应为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节能保暖工程项目按每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划为一个施工段。不足2万平方米的,作为一个施工段。同一施工段由同一施工单位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外保温材料的,可按一组进行抽样复验、拉拔试验。
(五)维修管理
1.完成竣工验收的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经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2.节能保暖工程项目保修期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保温、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共同负责维护管理。
3.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的节能保暖工程项目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项目所属地业委会(居委会)编制维修方案,向项目所在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委托第三方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原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可从该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中抵扣。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面积确定
节能保暖工程项目改造面积为该项目实施节能改造所占的建筑面积。与居住部分连为一体且需统一实施节能改造的地下室、商业或办公用房、阁楼等其他部分,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确认。其中,外墙保温平均高度不足2.2米但高于1.0米的,改造面积按1/2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米(含)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可按改造前项目竣工图或勘测面积等其他法定依据确定。
(二)资金奖励
1.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EMC项目奖励资金包括工作量奖励和节能收益奖励。
(1)工作量奖励
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工作量按第三方评估核定的改造内容及其对应改造面积进行确认,并作为工作量奖励计算依据。
奖励标准:外墙节能改造70元/㎡;屋面节能改造20元/㎡;落水管等墙面附着物拆装5元/㎡;对于楼栋节能门窗达标率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扣除10元/㎡。
对于纳入市级计划的项目,工作量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仅纳入区级计划的,工作量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2)节能收益奖励
节能收益奖励资金需综合考虑改造节能量、热能生产成本等因素,并由第三方评估确定。热能生产成本按每吉焦80元计算。
对于纳入市级计划的项目,节能收益奖励由市级财政负担;仅纳入区级计划的,节能收益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纳入市级计划的各区采取PPP模式实施改造的项目按相关标准完成后,市级财政按项目节能量逐年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期限和标准另行制定。
3.其他
(1)由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依规确定的项目监理、评估单位,其监理、评估费用从奖励资金中列支。
(2)门窗(居民自有)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超出财政奖励范围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公示收费标准并取得全体业主确认。
(3)对于实施屋面防水以及因规划、消防要求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等而增加成本的,各区可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4)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对项目检查考核情况,可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增减幅度在±10%以内。
(三)拨付程序
1.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编制市级财政预算,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市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预下达各区财政部门。
2.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完成改造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申请书(附件10-12)。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核定奖励额度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1)EMC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申报工作量的50%先行预拨奖励资金;完成工作量评估后,据实结算工作量奖励资金;完成节能量评估后,前四年按年拨付节能收益奖励,项目保修期满后清算奖励资金。
(2)PPP项目完成改造后合同期内,按相关规定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3.每年10月15日前,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项目实施及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编制《节能保暖工程市级奖励资金年度清算表》(附件13)并报市城乡建设委,由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清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辖区项目核查和监管。
(二)项目实施、监理、评估等单位须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三)财政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涉及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由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一)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项目调度表(附件14)过金宏(网址:青岛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管理办公室)报市城乡建设委。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于2017年前完成受理的项目,除面积确定部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外,其他按以前规定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受理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区(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附件1:节能保暖工程管理流程图
10.附件10:节能保暖工程(EMC)项目工作量奖励资金申请书
11.附件11:节能保暖工程(EMC)项目节能收益奖励资金申请书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2017年 月 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n28356047/n32561134/n32561153/1803140939007103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