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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检测和混凝土企业批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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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重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简化企业批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零跑腿”

  (一)企业申报事项办理流程

  1.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系统或修改考核系统中公示内容的,检测机构只需下载填报《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场所信息变更告知单》(附件1),盖章后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所在区(市)质监机构并电话告知,即可完成申请。检测场所在市南、市北、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的,报市质监站;检测场所在市内三区以外的,报检测场所所在地质监机构。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分站)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系统、修改考核系统中公示内容、企业人员变更(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试验员、安全员)等情况,企业只需下载填报《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信息表》(附件2),盖章后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所在区(市)质监机构并电话告知,即可完成申请。搅拌站在市内三区的,报市质监站;搅拌站在市内三区以外的,报搅拌站所在地质监机构。

  3.市质监站及各区(市)质监机构检测和混凝土行业管理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详见《青岛市质监机构行业管理通讯录》(附件3)。

  (二)简化事项检查程序

  1.质监机构收到企业报送材料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应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到位。

  2.企业申报事项的材料及现场,各区(市)核查通过的,市质监站不再进行二次核查。

  3.精简企业报送材料,现场检查时能在现场核查的材料,申报事项时无需报送。

  二、质监机构“限时办”

  (一)质监机构核查办理时限

  1.质监机构收到企业申报事项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现场查验,并应在申报材料意见栏中明确意见、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办理时限自问题整改完毕经确认后开始计算。

  3.区(市)质监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应及时将带有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扫描件通过金宏或电子邮箱发送至市质监站同时电话告知即可,不需报送纸质件。

  (二)市质监站登记办理时限

  1.市质监站收到区(市)质监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扫描件后,立即按照内部流程予以办理,市质监站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办理。

  2.市内三区企业直接申报的事项,按照核查不超过5个工作日、登记办理不超过1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区(市)质监机构要提升便民服务意识,紧贴企业需求,提升服务效能。同时,各区(市)质监机构要依法依规严格核查有关内容,确保企业申报事项材料真实、有效,充分发挥检测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基础保障作用,为全市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附件:1.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场所信息变更告知单

             2.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信息表

             3.青岛市质监机构行业管理通讯录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8年8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n28356047/n32561140/n32561192/180824164207411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