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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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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和《关于印发青岛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环委办发〔2018〕32号),根据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实际,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决定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力度,完善扬尘防治监管体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制,全面压实企业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考核制度,全面压实企业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加快扬尘防治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扬尘防治基础机制,全面提高扬尘防治工作水平。

  二、迅速行动,严格执行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

  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着力解决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突出问题,按照新修改的《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要求,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力度,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 更加严格执行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覆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细化要求,严防建筑施工各类扬尘污染。

  三、强化管控,大力推进扬尘治理实时动态管理

  安装使用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是工地扬尘防治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4〕93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应用与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7〕64号要求,大力推进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对施工工地实时动态管理。

  (一)严格设备安拆管理

  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完成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必须接入在线监测平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务必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使用。

  2.扬尘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在工程竣工验收,终止安全监督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进行拆除。

  (二)严格设备使用管理

  1.扬尘监测设备

  施工单位管理责任:

  (1)施工单位应保证设备安装位置科学,满足监测要求;

  (2)施工单位应保证与出租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畅通,对于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告知设备出租单位;

  (3)施工单位设立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每天检查设备外观,查看屏幕显示是否正常,并填写检查记录,并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告知设备出租单位调试、维修,并记录保存告知时间;

  (5)施工单位不得人为破坏扬尘监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扬尘监测数据;

  (6)其他责任。

  出租单位管理责任:

  (1)通过大数据分析,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供分析报告,反应扬尘监测总体运行情况和扬尘治理当前存在的问题;

  (2)做好平台日常巡查,即每日定时登陆平台巡查,定时巡查每台设备工作状态、环境数据获取及监测状态;

  (3)发现设备故障,或接到施工单位维修告知后,一般24小时内完成设备清洗检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确实有困难的,向主管部门报告后,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4)当监测平台PM10值大于150μg/m3且持续1小时以上的工程项目,以目录形式短信发送主管部门监督员,并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5)做好传输网络巡查和数据储存,留存各类短信通知发送台账,扬尘监测数据必须保存至工程竣工后1年,并随时可查;

  (6)非设备原因导致数据异常或离线,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无法处理的,立即电话报告主管部门;

  (7)做好设备校准,设备出库时,必须校准一次,完好后贴“合格”标识,并以后每半年校准一次,填写《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校准记录表》,如有维修件的更换,需在表中注明,由设备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8)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极端天气平台处置管理;

  (9)其他责任。

  2.远程视频监控

  (1)严格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各有关单位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特别是对渣土处置车辆、工地出入口、卸车工地等在施工过程的降尘监控,实现扬尘监督管理的远程化和实时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

  (2)严格视频监控离线管理。视频监控无法与主管部门联网超过24小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并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和预计无法联网持续时间及相关应对措施。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或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停工整改,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2.不能保证扬尘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或施工单位人为破坏扬尘监测设备、干预监测数据、擅自断开远程视频监控网络连接的,责令其48小时内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工,并按擅自停止使用进行扣分处理。

  3.扬尘监测设备出租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窜通、数据造假的,或未正确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服务达不到要求,经主管部门多次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主管部门按要求解除合同,并将出租单位记入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公司、项目部的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责任单位的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手机必须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移动客户端,每日对施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类问题。

  (二)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扬尘防治工作的动态监管力度,要将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立即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筑工地的扬尘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未按要求安装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的或发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安监站将结合扬尘监测平台报警次数和分析报告对各区市施工扬尘治理情况综合评定,并不定期到施工现场督查,对扬尘防治工作的动态管理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8年11月1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n28356047/n32561140/n32561192/181101110156848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