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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建工程起重机械附着装置制作安装管理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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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附着装置制作、安装管理,有效防范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程,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附着装置的构件应选择原制造厂家设计制作的产品。

  二、当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附着装置的距离、间距等不能满足原制造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可以安装使用由塔吊产权单位主管工程师确认的符合原制造厂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设计计算结果、制作图和相关说明的产品,并对支撑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三、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附着装置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相应能力的企业须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场地、设备和技术力量。企业的主管工程师须具备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从事土建、机械专业的人员。

  四、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方案、计算书,使用材料的规格和购置发票等原始资料(或复印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必须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起重机械安装前拍照通过微信方式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五、各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现场检查及起重机械二次检测对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附着装置的设计、制作、安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n28356047/n32561140/n32561192/190117144231729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