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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相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各区(市)水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良好建设环境,加快推进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根据《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和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等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现就我市黑臭水体治理信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据“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规范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市场秩序,创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参与黑臭水体治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运维单位等进行信用管理。
二、守信行为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黑臭水体治理守信行为:
(一)连续两年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作为从事黑臭水体治理活动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各界认同、广泛宣传的。包括以下情形:
1.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乡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表彰奖励;
2.在本市设计、施工、监理、运维、材料等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会议观摩、推广的;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相关活动作经验介绍及通报表扬的;
3.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在青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山东省、青岛市认定的;依托本市市政工程、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等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等荣誉的;
4.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
5.参与黑臭水体治理的设计、施工、监理、运维、材料供应商等被评为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单位的;
6.其他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三、失信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黑臭水体治理失信行为: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行为,被认定属实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在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发生上访、投诉等事件未有效解决的;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所设计、监理、供应材料的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等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制止或未报告的;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较严重隐患未及时发现的;被省级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参与黑臭水体治理的设计、施工、监理、运维、材料供应商等不认真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的,经业主警告后仍不整改的;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的;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五)其他失信行为。
四、监管部门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对黑臭水体治理有关单位信用进行统一管理,依法依规通报黑臭水体治理有关单位的信用情况,纳入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n28356047/n32561134/n32561153/20090816363630350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