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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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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促进行政处罚档案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档案,是指我局在进行行政处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方便利用、及时移交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协调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案件承办部门的执法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整理,并于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执法协调处移交归档。

  执法协调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卷、归档,并按年度将案卷及其电子化数据移交市档案馆。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处罚档案收集范围,不得拒绝、拖延立卷归档或者将行政处罚档案据为己有。

  第七条 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卷整理,由案卷封皮、卷内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材料、备考表等四个部分组成。多卷合并组卷的,应当用隔页纸卷内分开,使用同一卷内归档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封皮、卷内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的格式及填写要求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不能随卷装订的证物,应当放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和证物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电子、磁性载体文件、照片的归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与所属的案卷互设参见号。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正卷、副卷分别组卷,副卷装订不宜公开的归档文件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活动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或者归档文件材料较少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文书编号顺序或者行政处罚活动的起始时间整理,合并组卷,组卷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档案应当单独组卷。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利用行政处罚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利用行政处罚档案,应当出具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

  申请利用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申请利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由案件承办单位的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利用行政处罚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档案上作标注;

  (二)不得抽取、撤换、拆散案卷材料;

  (三)不得污损、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经同意,不得摘录、复制、拍摄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处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纳入我局法治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n28356047/n32561134/n32561153/220422161856705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