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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转自青岛建管网)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鲁建发字2006第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业务需要设立固定分支机构的,须先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预申报。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立。
(二)分支机构经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查验申请。经查验符合检测能力要求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通过查验的分支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具备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具有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
(四)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检测技术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
(五)分支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六)检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分别满足资质和省备案要求,不得交叉使用。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申请信息表》(见附件)各一式二份;
(二)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附平面布置图);
(四)与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检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分别满足资质和省备案要求,并提供各机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应安装检测数据与温湿度自动采集系统并与青岛市检测管理系统联网,配备专人及时上传检测数据;
(八)检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监督管理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对检测环境条件现场查验,通过建管信息网公布符合检测能力和要求的分支机构。
各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有效、长效机制,对辖区内检测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业务质量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未经申请查验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检测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质字〔2011〕131号)进行处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年9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www.e-qdpm.com/news/showIt.aspx?treeid=3038&id=13851
